龙建院党字〔2023〕61号关于马修辉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pdf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乡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和法医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
2、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专业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
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具备第1条即可):
1、参与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参与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前五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三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立完成或组织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二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机械与设备、工程检测、建材与制品、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测量、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环境工程、环卫工程、城市燃气、房地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设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建筑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2 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7 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6 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第八条 获取与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能系统地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了解本专业和主要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六)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市(地)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本部门(企业)科研项目1项;
(二)参与完成1项市(地)级科技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参与完成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参与完成1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2项中型风景园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区域城(村)镇体系规划、镇或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设计;
(四)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1项二级工程或3项三级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或参与完成2项二级工程或4项三级工程的勘察或设计;
(五)参与完成2项二级工程,或完成3项三级工程的施工、监理或管理;
(六)参与完成2项中型桥梁工程,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或管理;
(七)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完成2项小型城市燃气、供热、给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或管理;或从事城市公用事业中型生产企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技术管理较突出,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八)作为实验室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0项单位工程或10项生产材料(构配件)应用的检验、检测;
(九)参与完成1项二级工程或完成3项三级工程的投资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项目财务评价以及工程(概)预算、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十)在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建筑节能、房产物业、建设信息和科技情报等管理岗位工作5年,技术水平较突出,工作成绩显著;
(十一)参与完成1项地方标准的编制;
(十二)解决过2项生产技术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或编写过2份本部门有关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与人完成的1项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作为参与人完成的1项科技推广应用项目,获经济效益100万元;
3、作为参与人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市(地)级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标准化样板工地奖励;
4、作为参与人制定的1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5、工作业绩较突出,提出1项科技建议或解决2项设计、施工、生产等方面复杂技术难题,或节约建设资金100万元,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和主要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五)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六)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国家及省自然基金项目;
(二)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市(地)级科研项目;
(三)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项目的推广应用,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省(部)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2项中型风景园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或主持完成2项区域城(村)镇体系规划、镇或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设计;
(五)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一级工程或3项二级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或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3项一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勘察或设计;
(六)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一级工程,或2项二级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和3项三级工程的施工、监理或管理;
(七)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中型桥梁,或城市主次干道20公里或非主次干道60公里的设计、施工或管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2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或交通工程设计;
(八)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城市燃气、供热、给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中子项的设计、施工或管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中型城市燃气、供热、给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或管理;或担任城市公用事业大中型生产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5年,技术管理水平突出,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九)作为实验室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0项单位工程或20项生产材料(构配件)应用的检验、检测;
(十)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一级或3项二级工程的投资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项目财务评价以及工程(概)预算、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十一)在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建筑节能、房产物业、建设信息和科技情报等管理岗位工作10年,工作成绩显著;
(十二)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行业标准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员完成1项地方标准的编制;
(十三)组织制定2份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或技术规定,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与人完成的1项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完成的1项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主持完成的1项科技推广应用项目,获经济效益 200 万元;
3、作为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1项课题或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等专业奖励;
4、作为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2项课题或项目获市(地)级科技进步等专业奖励;
5、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的1项工程获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行业示范工程、标准化样板工地奖励;
6、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1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7、解决2项设计、施工、生产中长期未解决的疑难技术问题,或节约建设资金200万元,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省(部)级专业部门鉴定认可;
8、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下放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我省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并会商省教育厅,从2015年开始,下放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职高专教师系列职称实行直接聘任制度
高职高专教师系列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制度,各高职高专可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等相关文件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教师系列职称评定并自主聘任,印发聘任文件、颁发聘任证书。直接聘任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开展,不可超岗位聘任或评定任职资格。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的高职高专教师,参加学校所在市(地)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核准,其中档案存放在省人才服务机构的,职称的核准、任职文件和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由省人才服务机构负责。除教师系列外的其他系列(专业),学校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向评审委员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核准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考试和聘任工作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
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学校所在市(地)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核准,其中省属成人高校和档案存放在省人才服务机构的,职称的核准分别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和省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各(市)地可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要求,自行组建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暂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市(地)代为评审。各市(地)和省直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核准,并履行任职文件印发和资格证书办理等职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把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工作摆到促进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列入相关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措施、完善预案,确保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职高专教师系列职称直接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高职高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直接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地)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称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遴选,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评审通过人员的核准、发文和证书办理等工作;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认真做好专家库人员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着力提升评审质量,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省直各主管部门和所属高职高专、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在工作中要提高认识,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共同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评价服务。
(三)规范流程、整章建制。高职高专教师系列职称直接聘任工作应按照个人自愿申报、院系聘任小组审核推荐、学校聘任委员会评议并确定聘任意见、学校印发聘任文件和聘任证书等流程开展;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核准工作应按照个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人社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核准的流程开展。各高职高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上述工作流程,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标准、科学评价。各高职高专、各地、各部门须严格依据评审标准和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政策开展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工作,不可随意降低标准要求或调整政策规定。要不断增进评价结果科学性,完善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手段,积极探索实行分值制的评价办法。
(五)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高职高专、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对在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严厉追责,同时,高职高专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和承担监管主体的责任,探索建立直接聘任和评审监督员制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采取业务培训、抽查、巡视和调档复核等各种措施,对各高职高专、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特别是直接聘任、评审、核准等重点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管,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和线索,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各高职高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直接聘任和评审、核准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省人社厅沟通,每年12月底前须将获得高级职称人员名单及聘任、核准文件报送省人社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1日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可在省人事厅网站查询)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黑龙江省经济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经济、国际商务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研究。
(二)掌握国家经济政策、法规或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经济活动或国际国内商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四)了解与经济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研究能力,为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有科学价值的对策与建议;
(二)具有经济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经济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经济或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经济、技术管理或国际商务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经济分析报告、管理规章制度等5篇(项),并被采纳;
2、主要参加1项省(部)级经济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划的制定工作;
3、主要参加1项市(地)级重要经济问题的调研工作;
4、主要参与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5、主要参与完成项目获得市(地)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1项。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中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结合黑龙江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机械、纺织、建材、轻工、冶金、化工、电子信息、电气、商业、地震、林业、森工、水利、国土资源、煤炭、技术监督、建设、交通、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广播电影电视、物流、安全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等研发工作并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高级工程师,且被聘期间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5 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 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2项;
2、省(部)级重点工程的设计、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3、市(地)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3项;
4、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应用项目2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6、经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或研究开发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主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级二等奖1项(前三名);
3、获省级三等奖2项(第一名);
4、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第一名);
5、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6、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7、取得重大科研成果1项,或较大科研成果3项;
8、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
9、主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部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并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4万字以上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资格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农业发展计划等)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基金类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类计划、科技基础条件类计划)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引导项目、指导项目),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市(地)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市(地)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重大、较大科研成果是指:
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国家或省(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较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国家或省新产品奖。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持人或负责人是指:
完成该研究项目时的项目主持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第一名;完成该研究课题时的课题负责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前三名。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
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该科研项目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各级奖项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省、市(地)设立的科技奖项,其中: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奖是指省科学技术奖;市(地)级奖是指市(地)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要求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各种奖励、鉴定、验收、审定等,须附相应的证书、文件、奖励证书等;科研项目(课题)、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文件为依据;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问题研究、国际问题研究、历史学、文学、语言学、体育学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社科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中从事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重点科研课题研究1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作为作者,独立完成字数2万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专题研究报告2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在所从事研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撰写过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专题研究报告,产生了较大社会反响,或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
(二)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所从事研究领域的重点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相当的对策应用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研究成果获市(地)级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2、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主持本单位研究课题2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独立完成字数5万字以上;
3、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专题研究报告6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其中1项研究成果被市(地)级以上决策机构采纳,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1部,字数10万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
(二)对所从事研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全面的开创性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在所从事研究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题研究报告,产生了重大社会反响,或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
(二)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提出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佳作奖1项或市(地)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2、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主持重大研究课题3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独立完成字数8万字以上;
3、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8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其中2项研究成果被市(地)级以上决策机构采纳,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7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1部,字数15万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凡申报副高级、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答辩。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助理研究员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工程师(实验师)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副研究员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2、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相关专业有一定了解。
2、掌握本专业必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能够承担和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具有独立编写研究课题的研究报告和技术报告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2、市(地)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
3、县级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至少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
(3)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
(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
(6)作为参加者,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二、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3、比较熟悉本专业技术和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的工作经验,具备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2、市(地)级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或工程技术项目2项;
3、参加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制定分管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
(3)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
(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
(6)参与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2项,并通过市(地)级鉴定或验收;
(7)参加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编写本系统、本单位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取得较好效果,能够独立解决科技管理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三、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掌握实验技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比较丰富的实验经验。
2、能够进行实验仪器、设备的常规检修、调试和故障排除,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
3、独立完成过一定数量的比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
(2)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独立完成相关实验任务,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或通过省级鉴定;
(4)参加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创造实验条件,节约较多实验经费,或通过实验工作为本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县级以上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的证明)。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副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本专业比较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相关专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3、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4、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能掌握本专业的研究方向,并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具有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并指导和组织完成科研项目全过程的能力,或从事医学研究工作年均不少于35周,并完成规定研究任务。
2、主持或负责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4、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4)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或省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地)级一等奖2项(第一名);
(2)获“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3)获全国丰收奖1项,或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省级体育部门突出贡献三等功记功奖励2项,或二等功记功奖励1项;
(5)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6)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主要完成人),并通过国家或省(部)级鉴定或验收;
(7)较大科技成果1项,或较好科技成果2项(主要负责人),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6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2000万元;
(8)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
(9)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本专业技术和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熟练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比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的工作经验和负责大型工程项目的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负责人);
4、市(地)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2项,或承担大中型工程项目中专业项目2项(负责人);
5、主持或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并能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省级三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级新产品奖2项,或市(地)级一等奖2项(第一名);
(4)获全国丰收奖1项,或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省级体育部门突出贡献三等功记功奖励2项,或二等功记功奖励1项;
(6)省(部)级重大工程技术项目(负责人),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7)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研制高新技术产品1种,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
(10)通过实施有效管理,协同科技人员取得较大科研成果并成功实施转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6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2000万元;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专著或译著,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三、高级实验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并对所从事的实验技术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实验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4、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实验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实验技术的能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提出实验方案及实验方法,并完成实验任务;
2、作为实验技术负责人,组建省内先进水平的中型实验室,并投入使用,较好地完成各项实验任务;
3、完成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改进工作3项,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进工作3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或省级奖1项,或市(地)级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省级体育部门突出贡献三等功记功奖励2项,或二等功记功奖励1项;
(4)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5)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二)具有很丰富的科研实验经验,或从事医学研究工作年均不少于30周,并完成规定研究任务,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2、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3、负责指导过国家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级二等奖1项(前三名);
3、获省级三等奖2项(第一名);
4、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1项,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项(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
5、获全国丰收一等奖1项,或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前三名);
6、体育科学研究人员获省政府突出贡献一等功记功奖励1项,或二等功记功奖励3项;
7、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8、取得重大科研成果1项,或较大科研成果3项,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8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0万元;
9、主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10、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农业发展计划等)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基金类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类计划、科技基础条件类计划)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引导项目、指导项目),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市(地)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市(地)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重大、较大、较好科研成果是指:
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国家或省(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较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国家或省新产品奖。
较好科研成果:市(地)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持人或负责人是指:
完成该研究项目时的项目主持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第一名;完成该研究课题时的课题负责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前三名。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
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该科研项目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各级奖项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省、市(地)设立的科技奖项,其中: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奖是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市(地)级奖是指市(地)科学技术奖;省政府一等功和省级体育部门的二等功、三等功是指在重大体育比赛中或在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记功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组织评选的“中国专利奖”各奖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简称全国丰收奖)是由国家农业部设立的部级奖项,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奖(简称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是指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设立的部门单项奖。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要求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各种奖励、鉴定、验收、审定等,须附相应的证书、文件、奖励证书等;科研项目(课题)、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文件为依据;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
第二十五条 凡申报晋升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研究系列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答辩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